问题 | 掉4颗牙算几级伤残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牙齿掉了四个可以评上伤残十级的。甚至能评上九级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十级: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九级: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一、儿童牙齿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十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九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八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七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五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三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2、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二级: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轻伤一级: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轻伤二级: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轻微伤: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二、十级工伤如何认定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三、骶骨骨折司法鉴定等级是几级 一般会被认定为十级。 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 (5)一眼矫正视力≤.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 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 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 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骶骨骨折属于以上的第(34)条,可以定为10级伤残。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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