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旧行政诉讼法相互冲突怎么处理 |
释义 | 如果新旧《行政诉讼法》发生冲突,适用规则如下: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则实体问题一般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一般适用新法规定,但是如果具有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等情形的,则除外。 一、深度解读新行政处罚法 深度解读新行政处罚法:1、明确规定了综合执法改革部分行政处罚权,可以由综合执法机关来执行,可以说,这是在行政处罚法中,确认了多年来综合执法制度改革的成果。2、新法结合在当前科学技术变化发展的现实,引入了电子证据的应用,以及电子证据的审查和适用的规则。这些可以有助于大大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3、增加了一些行政处罚种类的列举,例如降低资质通报批评,这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早已大量存在。4、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要在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阶段时,必须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法律依据和事实。这个内容的告知,主要针对部分行政机关在执法工作的前期,不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处罚内容,导致当事人无法答辩情形。 二、法律原则包括什么 法律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绝对禁止适用类比,但不禁止扩大解释,以刑法的明确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不能以类比或类比解释为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将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不得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3、绝对禁止刑法追溯和过去,以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追溯和力问题的唯一原则。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基于当时有效的法律,行为后颁布的新法律没有追溯到过去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类型和范围必须由法律确定,刑期必须绝对确定。既不允许绝对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不定期刑。 三、治安处罚与行政处罚有什么区别吗 1、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及其他法定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制裁的行为。行政处罚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具有可诉性。 2、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严格说来,该法是规范所有行政处罚的基本法,一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要遵循该法的规定,除非该法作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授权规定。 3、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可以说成是公安机关实施的有关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也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个人或者单位实施的一种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又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行政处罚广。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涉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等各个方面。而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的是某一方面的专项权力,如卫生、税收、工商、环保等。二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治安管理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其他行政处罚,可以由几个机关共同行使。三是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它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大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仅次于刑罚。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基本上只能适用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四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性较其他行政处罚强。本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只有六个月。因而法律规定其他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两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条 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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