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新行政法的影响非常大,它进入公共行政领域的表现大概突出地在两个方面 :其一,在公共组织结构上实行扁平化。扁平化与传统的科层制相对而言,它认为科层制不能够形成有效的责任体系,因为科层制最终责任人是它的最高决策者。进入最终决策的下面各级都是递进阶段,下级缺乏充分的责任感,缺乏这种责任就缺乏创造动力,所以科层制的组织是低效率的。组织扁平化的宗旨是使责任能够落实到每一个层级。中央经常推一些项目,文件出得特别快,大家会想到部长怎么能够把这个事情搞得这么细和这么快。部长实际上依靠的是司长,司长依靠他下面的处长,这样就出现了所谓“处长治理”之说。做事的是处长,最终担责的是部长。处长当然也有责任,当然大家知道这种责任与部长的责任是非常不一样的。新行政法强调扁平化,首先考虑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层级和岗位。扁平化组织形式学习了现代商业公司的治理方式。其二,在公共政策的推行上尽量地引入市场化。它不同于传统的单方命令方式。例如制定规范性文件上引入治理理论,倡导与利益相关方面的协商。当事人参与文件制定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参与了治理过程。合作治理理论强调行政职能的实现过程,应当是一个合作治理过程,是一个协商的过程,而不是简单地强调命令服从的单方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