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 2011年付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好友吴某借款20万元,付某向吴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向吴某借款20万元整,特立此据。借款人付某,2011年12月4日。事后,吴某多次向付某索要借款,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吴某向法院起诉,付某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审理经过及结果 经过法庭审理,法官对法律进行了释明,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时效问题有了了解,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付某同意偿还原告的借款。 法官寄语 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时间,这也是实践中经常引发纠纷的情形,此时借款人往往陷入误区,认为诉讼时效从借条书写时间起计算,超过两年即认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对此丧失了胜诉权。其实不然,借条上没有明确的还款时间,属于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在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一般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之日起,但是最长不得超过最长保护期20年。 一、民法典借条的款项有效期多少日期吗 借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那么有效期有以下情况:1、如果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出借人(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对于没有写还款日期的借条,如期间向借款人主张过借款,那么一般自向借款人主张之日或者借款人明确拒绝还款之日起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为20年。如果超过3年诉讼时效,出借人仍然可以起诉。但是如果借款人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抗辩的,且没有任何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事由的,法院将不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3、如果出借人一直未向借款人主张,那么诉讼时效也未起算,出借人仍然可以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