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摄影照片版权如何保护?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如何保护摄影照片的版权以及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步骤和方法。在保护摄影照片的版权时,需要保留盗图证据并寻求法律途径追究责任。在处理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时,需要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以及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并进行侵权的认定和责任的确认。在处理过程中,可以利用微博等公共平台进行施压,或者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侵权问题。 法律分析 一、如何保护摄影照片的版权? 1. 保留盗图证据 在遇到盗图事件时,首先需确保自己拥有相关权利。在此前提下,若要追究责任,务必先截图或录像以保留盗图证据。由于截图存在伪造和Ps的可能,法律上看不具备严谨的公证作用。在动用法律武器前,可以使用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一方面这种方法成本低,执行难度也不大,另一方面,将盗图行径录制下来,是比较有说服力的证据,不管对方之后会不会删图文,盗图事实都很难狡辩。 具体方法就是,使用高清的摄像工具(实在没有的话用手机也行,但要尽可能地拍清楚)录制下侵权证据,从图片发表的原域名/地址,到发表时间及造成的影响等。 2、私下协商 在协商前,除了手持侵权证据外,还需要准备好能证明是你原创作品的证据(一般指Raw格式原始文件)和相关版权、法律知识,然后通过各种渠道联系,用最直接的方式向对方表明来意,同时告知对方后果,及要求对方如何做(赔礼道歉/删除图片/消除影响/金钱赔偿等)。 私下协商成功与否有两大原因,一是证明是你作品的有力证据,二是说话的艺术,不卑不亢,掌握良好《著作权法》及法律知识的人更容易取得成功,至少可以从气势上压制对方。 3、微博施压 如果尝试微博/微信留言、电话/短信方式沟通后,对方没有积极回应的态度,则可以考虑利用影响力较大的公共平台给对方施压。一般来说,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很在意自身形象,作者发微博艾特对方反映是解决侵权事件的一大绝杀,一般90%的侵权行为可以在这得到有效解决。 但微博不是乱发的,除了展示你是原作者的证据外,可以披露对方不配合、不理睬的态度,这是感情牌,同时艾特的对象除了你要“挂”的对象,艾特对方工作单位管事的领导/同行业大V和盗图联盟等联合组织,也是发酵事件,让对方就范的必要途径。 4、法律途径 若以上行为尝试后,对方还是无动于衷,那没办法必须拿起法律武器了,律师函、起诉状和公证证据可以走起来了。 二、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怎么认定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 对于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步骤和方法,我们应以拿来主义的观点,吸取任何值得借鉴的思路和方法,这也正是许多学者研究版权保护制度的原因。但在研究和借鉴国外版权保护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价值观。 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当代社会对于自己的著作权在进行保护的时候,肯定是需要利用一定的手段的,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司法保护主要还是提起诉讼这样的一种方式,但实际上对于当事人来说的话也可以通过介入私底下协商以及保留证据的。 拓展延伸 摄影作品属于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了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为了保护摄影作品的版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注册著作权:摄影作品作者应该在创作时注册著作权,以便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能够获得法律保护。 2. 保留原始文件:摄影作品作者应该保留原始文件,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证据。 3. 注意发表时间:摄影作品的发表时间也是版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作品发表后的一定时间内,作者拥有版权保护的权利。 4. 避免侵权行为:摄影作品作者应该避免侵权行为,如未经允许地使用他人作品、盗用他人图片等。 5. 签订合同:摄影作品作者应该与相关机构签订合同,以明确版权保护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总之,保护摄影作品的版权需要摄影作品作者采取一定的措施,如注册著作权、保留原始文件、注意发表时间、避免侵权行为、签订合同等。 结语 保护摄影照片的版权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包括保留盗图证据、私下协商、微博施压以及法律途径。在处理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时,需要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以及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并进行侵权的最后认定和责任确认。同时,当事人可以利用私底下协商、保留证据以及介入微博、微信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三十条 电影院的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流动放映的设备应当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 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摄制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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