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伤害谁承担责任 |
释义 |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3、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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