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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述用人单位以“末尾淘汰”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为什么?
释义
    末位淘汰制,是不合法的。
    所谓的末位淘汰制,指的是对于一定时间内各种业绩考核中,排在末位的人员予以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管理方式。
    这种情况是明显不合法的。因为很明显会存在一种可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职工也会被淘汰掉。
    在《劳动合同法》的范畴,对于一个职工与岗位关系的评价,只有胜任与不胜任两种情况。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总共有十四种。
    能够以合理合法为基准,可以实施末位淘汰的情形只有一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如果劳动者对此持有异议,双方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不胜任工作岗位,是依据第九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胜任工作的。值得说明的是,如果劳动者胜任工作,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就没有意义了。另外,如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要连续两次不胜任工作,双方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以不胜任工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应当是:首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有权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另外,我们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后,程序上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然后再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比如说,一个单位要解除一个排名末位的劳动者:第一步,应当确认其是否胜任工作岗位,胜任工作岗位不能解除。
    第二步,如果不胜任工作岗位,应当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以后,再次不胜任工作岗位的。
    第四步,将理由通知工会,初审。第五步,初审通过后,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第六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然后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作年限来确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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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