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离婚诉讼费多少钱?有明确规定吗? |
释义 | 离婚案件的主旨是根据我国《民法典》修正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通过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则准予离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根据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收费标准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其中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按照财产总额的比例交纳。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修正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在原告起诉时由原告先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对于离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一、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到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本市具体规定为:离婚案件(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交纳五十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交纳一百元,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交纳一百元(无争议金额的)。 收费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主要由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的。主要跟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相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离婚相关法律知识想要了解,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进行针对性解答。 结语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根据《民法典》(修正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为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按财产总额的比例交纳。对于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根据争议的价额或金额不同,有具体的分级标准。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离婚相关法律知识,请咨询专业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针对性的解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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