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西安省2020年平均工资公布前,缴费基数根据参保单位统计的平均工资计算。平均工资公布后,对其进行修正。 法律依据: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发布的《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工作须知》 一、申报缴费基数 (一)本省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公布之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免于审核。由各参保单位在统计出本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后,通过陕西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自主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低于3349.80元的,暂按3349.80元申报;高于18423.90元的,暂按18423.90申报)单位缴费基数,以同期职工个人月度缴费基数之和申报。(二)平均工资公布之后,各参保单位不再重新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按规定审核参保单位相关资料后,通过陕西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低于平均工资60%和高于平均工资300%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自行修正。(其中,高于平均工资300%的,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在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的,已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