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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民代表资格的取消方法
释义
    村民代表取消资格有两种方式:主动辞职和被动取消。主动辞职需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即可不再担任。被动取消需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联名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召集表决。村民代表资格终止有两种情况:自行终止(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刑罚)和应当终止(严重违反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相关情况应及时公告给村民。
    法律分析
    村民代表取消资格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主动辞职;第二种,被动取消。
    第一种,主动辞职。村民代表可以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第二种,被动取消。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要求取消本推选单位的村民代表资格。村民委员会应召集原推选单位或户代表进行表决。
    关于村民代表资格终止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自行终止,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另一种应当终止,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村民代表资格。
    村民代表的取消资格、资格终止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发布公告。
    拓展延伸
    村民代表资格的审查与取消程序
    村民代表资格的审查与取消程序是指在村民代表身份确认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村民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和取消的一系列程序。审查程序包括收集、核实村民代表的个人信息、履职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如果发现村民代表存在违法、违纪、失职等行为,可以启动取消程序。取消程序一般包括通知、听证、调查、决定等环节,确保村民代表享有辩护权和申诉权。最终,根据审查结果和相关规定,可以决定是否取消村民代表资格,以维护村民代表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结语
    村民代表资格的取消方式包括主动辞职和被动取消。主动辞职需要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原推选单位同意。被动取消则需要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书面联名向村民委员会要求取消本推选单位的村民代表资格,并进行表决。村民代表资格的终止情况有两种,自行终止和应当终止。自行终止指的是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处刑罚的情况,而应当终止则是指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关于取消资格和资格终止的情况,应及时向村民发布公告。村民代表资格的审查与取消程序包括收集、核实个人信息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以及通知、听证、调查和决定等环节,确保公正和权威。
    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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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