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二、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四、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越权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正常开展;五、主要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六、不准擅自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准则》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