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务员因上述原因而导致职务自行免除的,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及时报其任免机关备案。公务员免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主要包括: (1)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2)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3)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4)发布免职令,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