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做保险员能不能直属关系担保 |
释义 |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担保主要是由于以前收费是由保险公司的业余员上门收取现金,发生过不少业务员携款逃跑的事件,业务员提供担保后,如果业务员携款逃跑,保险公司就会请求其担保人承担责任。因此,不要随便给别人提供担保。但现在,保险收费都是通过银行转帐的形式收取,业务员就没有机会骗取现金,除非业务员联合保户骗保(如:制造虚假病例骗取保险公司理赔等),这样来看担保人一般也没有什么风险拉。不过,还是要小心。如果你对此人非常了解,你可以为其担保。我的意见是最好不要马上就答应,因为保险公司下属的那些小机构很有一些办法解决的,如果实在不能解决,作为朋友或亲戚,为其提供担保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一、保险公司可否出保担保函 保险公司是具有担保资格的法人企业,保险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可以为债务人出具担保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银行保证函的特点 (一)独立性。一般来说,虽然保函源于基础交易,但一旦出具,即与基础交易相分离,本身具有独立性。但目前各国法律规定对保函的独立性并不完全认同,例如根据我国《民法典》,保函是从属于基础交易合同的,不具有独立性。 (二)单据化。银行凭保函中规定的单据而非基础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付款,与信用证业务相同,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一致性,因此只存在有效索赔,而不存在索赔是否合理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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