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办理危化品许可证有什么要求,所需资料又有哪些 |
释义 | 办理危化品许可证需要满足多项要求,包括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需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经营和储存条件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上岗,企业需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所需资料包括企业书面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安全评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验收意见书、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分析 办理危化品许可证的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同时,建筑物必须经过消防机构的验收,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2. 经营和储存条件需要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 企业需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 企业需要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办理危化品许可证所需要的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软件(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进行注册、申报; 3、安全评价报告(含书面整改报告,如列入整改计划需提供整改计划); 4、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预约名称相关资料);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6、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复印件; 7、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危险化学品作业) 8、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新导则编制); 9、经营成品油的单位还需要经贸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零售批准证书》复印件; 10、交纳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生产责任险。 拓展延伸 上海市危化品许可证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需要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则需要向所在地危险化学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此,上海市危化品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向所在地危险化学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 由危险化学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4. 将审查意见提交给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发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资料,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等。如果企业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帮助,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或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 结语 办理危化品许可证需要满足多项要求,包括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安全标准,经营和储存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上岗,企业需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所需资料包括企业书面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安全评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验收意见书、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以及交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正):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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