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货物运输应中注意的问题 |
释义 | 在处理危险货物的托运和申报时,应当实事求是,不能有瞒报、漏报、错报或瞎报的情况发生。同时,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情况下,既要考虑核算成本,减少费用开支,也应当考虑风险因素,确保航运安全。在日常工作中,应避免将危险货物当作普通货物托运,或缺乏危险货物运输的知识和经验,将可不作危险货物运输的货物当作危险货物托运。根据《国际海运危规》明细表,确定一种货物是否属于危险货物,应根据其含量的多少、生产工艺、理 法律分析 在处理危险货物的托运和申报时,应该实事求是,不能有瞒报、漏报、错报或瞎报的情况发生。 危险货物由于运输要求高,运价也比普通货物高。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情况下,我们既要考虑核算成本,减少费用开支,也应当考虑风险因素,确保航运安全,二者必须兼顾。在日常的工作中,在托运危险货物时,确实出现过一些货主或货运代理为节省运费把危险货物当作普通货物托运的做法,也有一些货主和货运代理缺乏危险货物运输的知识和经验,将可不作危险货物运输的货物当作危险货物托运,既浪费了运费,又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这现象应当克服和纠正。 (1)《国际海运危规》明细表中有列名的,不一定都是危险货物。众所周知,确定一种货物是否属于危险晶,应根据其含量的多少、生产工艺、理化特性、危害程度等一系列因素来确定,不能单纯地以品名来衡量。 (2)《国际海运危规》明细表中无具体列名的,不能说不是危险货物。危规不是万宝全书,它不可能包罗万象,把世界上所有危险货物毫无遗漏地都一一列出。特别是当今世界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新产品像雨后春笋般出现,许多新的危险货物在不断增添。所以,凡确实具备危险特性的物质,尽管危规中没有列明,我们还是应当在托运时实事求是地申报为危险货物,以利航运安全,申报办法应按其物质的特性,按危规规定分门别类套用,例如新商品特性为易燃液体,按其闭杯闪点多少确定其类别,闭杯闪点是20摄氏度,属第3.2类未列明易燃液体;有毒物质按前毒性表格中的LD50的量按类别套做。 (3)除了《国际海运危规》以外,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危规,为了尊重各国的规定,凡一个国家危规规定为危险货物的物质,对这个国家出口,即使《国际海运危规》中无此物质列名,也应理所当然地申报为危险货物。例如我国对美国出口草酸,我国不作危险,货物运输,《国际海运危规》无此列名,但美国危规中却列为危险货物,那么在运输中必须按危险货物申报。否则,美国港口将不予卸货,或处以罚款。 2.应严格按港口有关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手续和装箱。 交通部对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有许多规定,各港口的执法机构是港务监督。交通和新加坡转运,二港口对危险货物的进出转运都有特殊的规定和要求,许多品种禁止转运。凡必须在上述二港口转运的危险货物,在合同成交前就应该与有关船公司联系,查询上述二港可否转运,以防止不必要的违约事件。 拓展延伸 国际海运危规明细表是国际海运中必须遵循的规则,其中涉及到如何正确判断货物是否为危险品。然而,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判断货物是否为危险品仍然存在困惑。 根据国际海运危规明细表的规定,危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然而,如何确定一个物品是否属于这些危险品类别仍然存在争议。例如,一些货物可能具有易燃性,但并不属于易燃液体类别;一些货物可能具有毒性,但并不属于毒性固体类别。 因此,正确判断货物是否为危险品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货物的物理特性、化学成分、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结语 在处理危险货物的托运和申报时,应该实事求是,不能有瞒报、漏报、错报或瞎报的情况发生。根据《国际海运危规》明细表,确定一种货物是否属于危险货物,应根据其含量的多少、生产工艺、理化特性、危害程度等一系列因素来确定,不能单纯地以品名来衡量。同时,《国际海运危规》明细表中无具体列名的,不能说不是危险货物。危规不是万宝全书,它不可能包罗万象,把世界上所有危险货物毫无遗漏地都一一列出。凡确实具备危险特性的物质,尽管危规中没有列明,我们还是应当在托运时实事求是地申报为危险货物,以利航运安全,申报办法应按其物质的特性,按危规规定分门别类套用。此外,应严格按港口有关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手续和装箱。交通部对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有许多规定,各港口的执法机构是港务监督。凡必须在上述二港口转运的危险货物,在合同成交前就应该与有关船公司联系,查询上述二港可否转运,以防止不必要的违约事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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