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填写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已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否为8小时工作制,周休1天还是2天等);
 6、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7、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其他事项。
 填写以下约定条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服务期(服务期期限,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服务期工资);
 3、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等);
 4、其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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