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利和义务同原来一样,仍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受停职反省处分的党员,在停职反省期间一般应照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的党员干部错误严重,甚至违法犯罪,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停职反省期间,可不让其参加组织生活。 (3)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如其问题属敌我矛盾,应停止其组织生活,待上级党委批示后,再按批示执行。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