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费的收取时间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
释义 |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时间及责任归属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和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后者交纳费用时,业主有连带交纳责任。物业服务费在买受人实际收房后开始交纳,以月为单位。即使业主未实际居住,物业公司仍可收取费用。人民法院不支持业主以未享受或无需服务为抗辩理由。竣工但未售出或交给买受人的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法律分析 业主以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和管理的质量不合格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较为常见,那么物业费从什么时候开始收取呢?下面由我为大家解答。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因此,实际生活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另外,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物业费的收取时间是根据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的。一般来说,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在实际生活中,购房者通常会在收房后的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即使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物业公司仍有权利收取物业服务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且业主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法院不会支持其主张。因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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