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婚生子女会判给谁 |
释义 |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另外,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一)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四)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五)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 (六)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 (七)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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