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罚款指标的行为是否违法 |
释义 | 任何单位和个人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罚款指标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中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实践中,有些单位,甚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单位,为了部门或者地方的利益,强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的任务和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完成指标,不严格执法,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程序执法,有的甚至是不该罚款的强行罚款,有的为了罚款而故意为驾驶人员设置障碍,造成了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损害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形象和执法的权威。罚款不应当是目的,只是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种手段,滥用罚款的处罚只能是适得其反。有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认为上级单位下达罚款指标的做法有问题,却是不得不服从,有苦难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种硬性下达罚款指标的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是指有些单位虽然不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达到的罚款数额,但是提倡多罚款或者是以罚款的多少作为考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领导人政绩的标准等。这也是不允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