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常规检查(45项) 血常规17项 尿常规12项 便常规15项 便潜血1项 二、生化检查(8项) 肝功能检查(3项)1、丙氨酸转移酶2、天 门冬氨酸转移酶3、ALT/AST 肾 功 能 (2项) 1、尿素氨2、肌酐 糖尿病筛查(1项) 血糖 血 脂 (2项) 1、甘油三脂2、总胆固醇CHO 三、免疫检查(1项)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四、B超(8项) 1、肝2、肝内胆管3、总胆管4、胆囊5、肝门静脉6、肾7、胰8脾及其它 五、心电图(1项) 心电图 六、X线检查(5项) 胸部透视 1、心2、肺3、隔4、纵隔5、胸腔 七、红外线乳腺透视(1项) 红外线乳腺透视 八、一般检查(9项)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若干体检站,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若干医院负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