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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民法典的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有哪些规定
释义
    《民法典》规定了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规定,包括遵守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并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这是由于用益物权是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人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不受第三人和所有权人的干涉。然而,如果用益物权人违背法律规定损害所有权人权益,所有权人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因此,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是用益物权人正常行使权利的保障。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二、为什么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是由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关系决定的。用益物权虽由所有权派生,但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当事人依法取得用益物权后对所有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转让该用益物权的权利。用益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依法直接行使权利,不受第三人的侵害和所有权人的干涉。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发包人应当尊重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人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等。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是用益物权人正常行使权利的基本保障。当然,如果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存在违背法律规定,未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等损害所有权人权益的行为,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制止,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结语
    民法典对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时,应遵守法律关于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如果因不动产或动产被征收、征用导致用益物权消灭或受到影响,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这是基于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之间的关系决定的。用益物权是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权利,可以直接行使权利,不受第三人和所有权人的干涉。这是用益物权人正常行使权利的基本保障,但如果用益物权人违背法律规定,未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损害了所有权人的权益,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制止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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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3:2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