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三是一家在网上为考生提供会计资格相关考试培训服务的公司,为了可以获得更多的考生,张三公司聘请了许多专业名师进行授课,并将该授课过程录制成视频上传至其经营的网站。 2018年5月,张三公司发现李四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在销售会计考试相关的图书时,承诺同时提供张三公司的授课课件。 张三公司将李四公司的一系列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后,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张三公司应当向法院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自己是涉案课件的著作权人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上述之规定,张三公司可以提供以下材料以证明其拥有涉案课件的著作权: 1、该课件的原件(未经剪辑、修改的,首次摄制于原始载体上的视频); 2、如果张三公司为该课件申请了版权登记,则需提供该《版权登记证书》; 3、授课人员出具的《版权声明》(承诺其录制的课件著作权归属于张三公司); 4、如果该课件的片头或片尾、内容中标注了张三公司的名称或LOGO,也是可以作为作品上的署名,认定张三公司具有该课件的著作权。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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