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接到派出所的电话要求做笔录怎么处理?
释义
    被派出所传唤去做笔录,如果是证人身份,“派出所传唤去做笔录”可以说明情况不去。如果是当事人身份,“派出所传唤去做笔录”必须去,否则,公安局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强制措施的种类: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派出所打电话给我说我接到诈骗电话,让我去所里一下,这是什么意思
    诈骗到当地公安局去报案,也可以拨打报警电话报案。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会构成诈骗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我什么也没做,派出所给我打电话是怎么回事?
    派出所给自己打电话,可能是自己牵扯到民事或者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不用害怕,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果当事人是刑事案件证人的,有义务去作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我需要去派出所做一个非法犯罪的记录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首先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到村委会进行办理,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后,填写相关表格;2、申请人需带上个人的资料以及之前填好的表格,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由派出所查看档案后进行签字盖章;3、到镇上的综治办办理下一步程序;4、到县政府的综治办办理最后的程序。法律依据:《关于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公民因其他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已经公证部门签署“公证业务需要,请与配合”意见(加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公证申请文书副本,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此项业务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进行审查复核时,出具证明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公民因特殊情形不能亲自递交申请的,可以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公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我在当地派出所报警,做了笔录,还能去当地其他派出所报警吗?
    :不一定,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辖区派出所报警,也可以通过他人或者拨打电话的方式报警,但是后续需要本人去派出所进行报案笔录。警察需要向当事人询问并调查情况,而后登记并且立案。报案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可以就近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而刑事案件一般是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接到警察打电话说是说是给我做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进行委托,在派出所是不能够申请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31 14: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