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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不当得利怎么处理
释义
    不当得利是指在某种程度上,个人或团体获得了额外的利益,从而增加其财产或资产总额,同时他方受到了损失。不当得利的构成要素包括利益得失、不当因素、合法方式取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以及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在处理不当得利时,受益人应返还利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返还范围根据受益人的恶意程度而定。
    法律分析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方面?
    1. 首先,必须有一定的利益得失。这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个人或团体获得了额外的利益,从而增加其财产或资产总额。
    2. 其次,必须存在某种不当的因素。这可能包括欺诈、偷盗、误入他人财产等行为,或者通过不道德的手段获取利益。
    3. 此外,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也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方式。换句话说,不能通过违反法律规定或道德准则的手段来获取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2、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二、不当得利怎么处理?
    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即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益人返还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用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只有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拓展延伸
    不当得利是指在某种情况下,取得利益的人没有合法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取得该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 须有合法受让人的受让行为。
    2. 须有非法原所有人的处分行为。
    3. 须有受损失的人的损失行为。
    如果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那么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
    结语
    不当得利是指在某种情况下,个人或团体获得了额外的利益,从而增加其财产或资产总额,同时他方受到了损失。不当得利的构成要素包括利益得失、不当因素、合法方式取得利益和受损失以及因果关系。在处理不当得利时,应根据受益人是否善意以及受损失的程度来确定返还范围。如果受益人善意且受损失较小,则返还利益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果受益人恶意或受损失较大,则应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同时,如果利益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则视为财产的消极增加,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t第九百八十七条\t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t第九百八十八条\t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t第九百八十五条\t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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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