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的,应剥夺政治权利,其他情形不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法律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