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取得规定下的例外情况 |
释义 |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1、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有效;2、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受让人享有抗辩权;3、无权处分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不适用善意取得情形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3、被查封的财产。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什么是善意取得 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在客体方面,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综合上面所说的,善意取得就是属于对无权处分人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对于第三人善意获得此财产的所有权,一般在认定时也要确定是否与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相符合,如果第三人知晓此财产是对方无权进行处分的,那么就不会存在善意取得了。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在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因为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以及支付合理价金,双方的转让行为有效; 2、在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所有权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财产,受让人在原所有权人向其请求返还时享有抗辩权; 3、在原所有权任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侵犯了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并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然而,对于原所有权人来说,他们无法向受让人主张返还财产,但受让人在原所有权人请求返还时享有抗辩权。同时,无权处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们的处分行为侵犯了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双方的转让行为有效,但原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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