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把钱借给别人收取利息的人;放债的人,是欠债者对应关系的人来个类比,债就是金钱(处相亏欠关系的),而它(那笔钱)的原拥有的人就称为“债主”了。 如果甲方(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政府等)有权要求乙方主张特定的服务或财产,则称甲方为“债权人”,称乙方为“债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了使申请支付令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理顺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书面债权债务文书;二是没有债据的,要向债务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的书面凭证;三是核实清楚债务人名称、所在地等基本情况,以便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