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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释义
    夫妻财产分割原则:1)有约定按约定处理;2)无约定按以下方式分割:婚前财产归各人所有,婚后财产原则上各一半但需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不得损害子女财产权益;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者可少分或不分;彩礼查明属于特定情形应返还;军人保险金属个人财产;股票等有价证券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分配;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处理需协商或由法院分割。证据可为股东会决议或书面声明。
    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该约定必须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具备法定的形式)
    2、如没有约定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1)均归各人所有,所有婚前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转变(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财产由夫妻协商,协商不成,原则上夫妻各有一半。但须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3)如果夫妻财产中搀杂了子女的财产,离婚时不得损害子女的财产权益。
    (4)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存续其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如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义务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也应当予以补偿。
    (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6)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返还。
    A、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B、C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7)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8)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9)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B、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夫妻双方在处理财产分割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按照约定处理,若无约定则按照一定方式分割,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离婚时不得损害子女财产权益,有权要求补偿的一方应得到补偿,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一方可能少分或不分,彩礼情况应予以返还,军人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股票等有价证券分配困难时可由法院按比例分配,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处理需符合一定条件。以上为相关规定,可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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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