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不履行职责的,其他股东可与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其补足出资额或对公司债务在拖欠的出资额范围内 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 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