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澳门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配偶一方已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可以同时申请18岁以下的子女协行。 2、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父母在香港或者澳定居的年满六十周岁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没有需要照顾的子女的。 3、在内地无子女60岁以上需要依靠在香港或澳定居的18岁以上子女的。 4、需要投靠已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且未满十八岁。 5、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的子女“上述第(2)项中的“香港或澳门“无子女”是指在香港或澳门无永久居民身份或经公安当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香港或中国定居的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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