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出生证明的流程 |
释义 | 出生证明丢失后的补办流程及资料要求,包括去原医院开具住院分娩医学情况证明,前往当地妇幼保健所领取补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最后将医院开具的证明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补办出生证明。补办出生证明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十五条,其中明确了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或户籍登记为准。补发办法包括未报户口前遗失的补发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正页。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分析 出生证明一旦丢失,需要补办。补办方式是: 1、首先,去原来新生儿出生的那个医院,找原来的科室开出当时的住院分娩医学情况证明说明。 2、新生儿的父母还要去当地妇幼保健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填写好了之后,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还有户口本复印件都要上交。 3、然后再将医院开好的证明,拿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补办出生证明。 依据:《民法典》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1)补办流程及资料 一、正常医院分娩的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程序和相关资料: 1、确定新生儿姓名(未取名字,不能办理)。 2、提供以下材料:出生医学记录(接生医院提供);出生证明申领表(医院提供,家属填写);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生殖健康证(准生证);孕产妇保健册(本院建卡)。 3、办证时间:为每周一、三、五(节假日除外)。 4、其他:出生医学证明为法律证件,一经办理,新生儿姓名不得更改,并要求新生儿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亲自办理。 超过出生后三月及以上办证的,还须提供父母双方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二、家庭接生婴儿出生证办理规定: 1、对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接生员接生的新生儿,由该家庭接生员出具含有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内容的出生医学记录,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办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对未经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办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旁证材料: (一)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新生儿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材料:指接生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乡政府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书。 (2)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结语 补办出生证明的流程包括:1、找原医院开具住院分娩医学情况证明;2、去当地妇幼保健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3、将医院开具的证明拿到卫生行政部门补办出生证明。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为准。补发出生证明的具体程序由各地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七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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