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惠州二套房首付几成? |
释义 | 惠州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根据2016年9月28日的规定,在市区限购范围内,如果职工家庭拥有一套未结清的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住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时,需支付不低于50%的首付款。惠州市自9月19日起实施住房限购,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指家庭成员中只要有一人拥有惠州户籍,其余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法律分析 惠州二套房的首付比例是多少? 根据2016年9月28日的规定,在市区限购范围内,如果职工家庭拥有一套未结清的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住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时,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惠州市自9月19日起实施住房限购,在市区限购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具体指: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中只要有一人拥有惠州户籍,即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其余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本市户籍”指拥有惠州行政区划范围内户籍。具体户籍认定以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为准。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二套房?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根据新的政策,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划为家庭范畴的。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时,就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根据目前银行"认贷又认房",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是属于二套房的,将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如果按过去政策,未成年时的房产只要没贷款,再申请房贷不算二套。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过去只"认贷",这种情况不算二套房,但现在加了"认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是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目前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虽然贷款买的房产出售以后,家庭名下已没有任何住房,但因为其之前有贷款记录,再申请房贷也会被算做二套房。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过房贷记录,不论房贷是否结清、房产是否出售,即便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会被算做二套房。 拓展延伸 惠州二套房如何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政策和法规来进行认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二套房是指购买人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面积累计超过规定标准的房屋。对于二套房的认定,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房屋面积:二套房的认定与房屋面积有关。通常情况下,二套房的房屋面积应该大于90平方米。 2. 贷款情况:购买的二套房是否已经办理过贷款,以及贷款金额和期限等也是影响认定的重要因素。 3. 购房人情况:购房人的信用记录、收入水平等也会影响二套房的认定。 4. 房屋性质:二套房的房屋性质(如住宅、公寓、别墅等)也会影响认定。 不过,以上只是一些普遍的情况,具体认定标准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法规来进行确定。如果对惠州二套房的认定存在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 结语 惠州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根据2016年9月28日的规定,在市区限购范围内,如果职工家庭拥有一套未结清的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住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时,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惠州市自9月19日起实施住房限购,在市区限购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具体指: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中只要有一人拥有惠州户籍,即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其余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本市户籍”指拥有惠州行政区划范围内户籍。具体户籍认定以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为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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