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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昆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云南昆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符合以下提取范围的,均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1、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
    2、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的;
    3、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4、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的;
    5、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6、离休、退休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8、出境定居、应征入伍的;
    9、支付物业费的;
    10、法院强制扣划的。
    提取方式
    根据你符合相应业务,所采用的证明材料不尽相同,
    以租住公租房、廉租房提取方式为例,具体如下:
    1、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配偶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需经公租房、廉租房管理部门将租赁信息报送至市公积金中心备案,核对信息无误可办理提取公积金。
    2、可提取人
    职工及其配偶。
    3、提取额度
    可在公租房租赁期间内申请提取,当次提取金额不得超当期公租房发票总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租总额。
    4、所需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公租房、廉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廉租房发票。
    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后续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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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4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