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云南昆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符合以下提取范围的,均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1、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 2、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的; 3、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4、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的; 5、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6、离休、退休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8、出境定居、应征入伍的; 9、支付物业费的; 10、法院强制扣划的。 提取方式 根据你符合相应业务,所采用的证明材料不尽相同, 以租住公租房、廉租房提取方式为例,具体如下: 1、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配偶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需经公租房、廉租房管理部门将租赁信息报送至市公积金中心备案,核对信息无误可办理提取公积金。 2、可提取人 职工及其配偶。 3、提取额度 可在公租房租赁期间内申请提取,当次提取金额不得超当期公租房发票总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租总额。 4、所需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公租房、廉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廉租房发票。 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后续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