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孙子代位继承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孙子代位继承的条件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代位继承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建议固定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允许其代位成为继承人,以符合死者的意愿和现实情况。 法律分析 一、孙子代位继承条件是什么 孙子代位继承的条件如下: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就是父亲先与爷爷死亡的; 2、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等。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代位继承地位是什么 1、“固有权说”固定了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尽管目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失去继承权的代位继承权人设定了补充条款,认为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但这种以抚养(赡养)义务原则为基础的继承方案,已不再适应当前国情需要。从我国制定的历史背景来看,当时死者的遗产主要是生活资料,按照死者的抚养(赡养)义务原则来分配财产,使有限的生活资料发挥最大的效力。按照中国传统,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承担着延续家族利益的重要使命,确保其继承地位,有助于促进祖辈父辈创造与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也符合通常情况下被继承人的意愿。此外,财产继承也应考虑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远近亲疏的扶养关系状况。 2、在我国现阶段,“三代同堂”较为普遍,加上我国长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隔代之间生活与情感的联系,甚至超过原先的两代人。而在地域宽广,人口众多的农村,经常有父母外出打工,家中老人与孩子共同生活、相互扶养的情况,在生活和感情上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所以因继承人的缘故而取消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显然并不符合死者的意愿。因此,建议固定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应当允许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成为继承人。 结语 孙子代位继承的条件包括: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对于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代位继承地位,建议固定其继承权,允许其代位成为继承人,以保障家族利益的延续和被继承人意愿的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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