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福州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转入换证时,应当接受审验。 (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三)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四)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 (五)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二、福州机动车驾驶证审验的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正常工作日,福清大队上班时间:夏时制(6月1日到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非夏时制(10月1日到5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三、福州机动车驾驶证审验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八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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