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的罚金是不适用法律上的时效规定的。因为罚金是一个处罚的作用,是起着惩戒当事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因此是没有时效规定的。没有时效规定就意味着一旦被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罚金未缴纳的,该处罚不论过多久也不会过期,理论上说,人民法院的执行庭会清收罚金直至执行完毕,但实践中,如被处罚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过几年可能法院就不管了,但是这仅仅是民事诉讼上的规定,这也不是过期,只是暂时执行中止,一旦你有新的财产那么你还是会被恢复执行的,一直到你还清出罚金为止。但是如果出现法定的情形,我国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