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煽动群众罪怎样定罪 |
释义 | 煽动群众可能构成的罪名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来定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动群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构成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分析:煽动群众可能构成的罪名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来定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动群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构成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煽动,即煽惑、鼓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语或文字劝诱、引导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煽动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形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者利用演说、张贴、散发、邮寄等形式,煽惑、鼓动群众以暴力方式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本罪所指群众,一般应理解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就是说煽动的对象至少是二人,否则不构成本罪。实践中掌握被煽动的“群众”,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机械地以人数多少衡量,应强调从被煽动人的范围和煽动行为指向对象上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煽动一两个人去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被煽动的人构成本罪,而原先的煽动者不构成本罪。如果原先煽动的人煽动的目的在于诱起他人产生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意图,则应根据刑法第29条以教唆犯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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