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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澳洲124签证的申请条件都普遍存在什么误区
释义
    澳大利亚杰出人才移民计划主要面向在国际上享有认可、做出特别贡献或取得杰出成就的人才,申请人主要的研究领域为专业领域、艺术、体育、学术研究,需要一个合格人才或组织团体为其提供担保。该计划周期快、费用低、无风险且一步到位拿到永居,但每年申请人数却没有那么多,这是因为大家对于澳洲124签证的申请条件存在误区。移民局并没有对申请人的成就做具体的规范,但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自己是否适合做124,我们做了一
    法律分析
    澳大利亚杰出人才移民计划适用于那些在国际上享有认可、做出特别贡献或取得杰出成就的人才。他们主要的研究领域为:专业领域、艺术、体育、学术研究,申请前2年,客户必须仍然活跃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且需要一个合格人才或组织团体为其提供担保。此类移民虽然周期快,费用低,无风险且一步到位拿到永居,但是每年申请人数却没有那么多,这源于大家对于澳洲124签证的申请条件都普遍存在一个巨大的误区。
    到底是什么误区呢?
    今天,我们从移民客户王女士的故事中去寻找答案!
    相信大家都有和王女士一样的误解,其实,澳洲124移民远远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难。移民局并没有对申请人的成就做具体的规范,但为了大家能更清晰的了解自己是否适合做124,我们做了一个细化标准,即8项标准里至少3项:
    1申请人在所在领域内,获得过国际性奖项
    2.申请人有相关国际专业协会会员资格,该协会须仅限杰出人才成为其会员
    3.相关国际专业刊物或国际主流媒体报道过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或在其专业领域内的成就
    4.申请人曾经以个人或组员身份担任过国际赛事评委
    5.申请人在学术研究,艺术,体育领域,曾经做出独创性、原创性的重要贡献,并在国际范围内受到认可
    6.申请人在所属专业领域的国际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过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7.申请人在国际级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举办作品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其艺术作品是否被国际级机构收藏
    8.在表演、艺术上获得成功,有相应的国际影响力
    以上8项标准并不是全部,如果有其它类似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国际杰出成就的,也可以作为申请条件递交移民局。譬如,搞建筑的,也许他没有发表论文,但是他的设计图纸,一旦竞标公诸于众,付诸实践,就可以说是某种意义上的出版物了。对于软件工程数来说,他的编程应用到软件产品上,就类似于作品发表。
    所以,不见得一定要获得过国际大奖才有资格申请澳洲124,移民局所谓“杰出”的定义,并不等于名人或明星。
    经过一次又一次的沟通,王女士的疑虑被一一打消,终将决定锁定澳洲124,签约后,律师团队就王女士自身的成就找到亮点,并围绕这个亮点来搜集材料并进行论证其杰出性。随后经过一系列材料准备完成后,王女士递交了移民申请,并于9个月后全家拿到永居身份。
    拓展延伸
    在申请澳洲124签证时,申请人可能会遇到关于国际杰出成就的误区。实际上,杰出成就并不是指获得国际大奖,而是指在申请人领域内取得的卓越成就。具体来说,杰出成就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申请人领域内,申请人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并产生了显著的影响;申请人对该领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申请人获得的国际奖项或荣誉必须与申请人所取得的成就相匹配。
    因此,申请人需要仔细阅读相关文件,理解杰出成就的含义,并准备充分的相关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签证申请条件。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其申请材料完整、准确、清晰。总之,正确理解国际杰出成就的含义是申请澳洲124签证成功的关键。
    结语
    澳大利亚杰出人才移民计划适用于在国际上享有认可、做出特别贡献或取得杰出成就的人才。申请人需在申请前2年内仍然活跃于自己的专业领域,并需一个合格人才或组织团体为其提供担保。虽然该计划周期快、费用低、无风险且一步到位拿到永居,但每年申请人数并没有那么多,这可能是因为大家对于澳洲124签证的申请条件存在误区。移民局并没有对申请人的成就做具体的规范,但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自己是否适合做124,我们做了一个细化标准。申请人需满足8项标准中的至少3项才能申请该计划,移民局所谓“杰出”的定义并不等于名人或明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旅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澳门居民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澳门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种旅行证件的权利。有效旅行证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六)第(五)项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以上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并有资格领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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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