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不得有的行为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法官不得有的行为有: 1、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2、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坏证据、案件材料; 3、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5、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6、拖延办案,拖延工作; 7、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8、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的转移,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9、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10、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十二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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