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它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但专门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又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审判机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三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