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职生活费是谁发放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 工人的退职费,企业单位的由企业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由退职工人居住地县级行政部门分别预算支付。退职人员的医疗待遇、死亡待遇同在职职工相同。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一)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条件的;(二)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于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三)连续工龄不满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时间满一年的;(四)录用后在六个月以内,发现原来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由企业、机关按照下列标准一次发给退职补助费: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加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资。但是退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个月的本人工资。符合条件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其退职补助费除按本条规定发给外,另加发四个月的本人工资;符合条件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其退职补助费除按本条规定发给外,另加发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退职有了新的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缴费未满15年的,给予办理退职手续,待遇由各省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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