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
释义 |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 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如下: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应当注意,某一特定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都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虽然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机关的,但如果经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权亦可由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点使之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关依职权对其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再则,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 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点使之既区别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或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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