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扬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办理是多久时限 |
释义 | 扬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办理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办理地点为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该许可的法律依据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需要经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并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法律分析 扬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办理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 二、扬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办理地点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三、扬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 爆破作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因此,扬州爆破作业许可办理期限为20天。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07-29)\t第四十八条\t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07-29)\t第二十条\t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01-08)\t第二十九条\t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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