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办理费用 |
释义 | 西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免费政策,申请人可前往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认定。相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具体认定流程和标准可参考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一、关于西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费用的说明 费用:实行免费政策 二、西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拓展延伸 根据《青海省 西宁市教育局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青海省 西宁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认定分为两个阶段,即申请受理和现场确认。 在申请受理阶段,申请人需要向青海省 西宁市教育局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普通话水平证明和1寸彩色免冠近照等相关材料。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无法通过申请。 在现场确认阶段,申请人需要前往青海省 西宁市教育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并进行现场资料核验。确认通过后,申请人将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需要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合法,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申请人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和现场确认,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结语 西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免费政策,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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