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包头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有哪些流程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在包头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发布通知后,需要进行审核和证件发放的办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而其他教师资格则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由学校自行认定。 法律分析 1. 接收到包头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发布的相关通知。 2、审核。 3、证件发放。 二、包头教师资格认定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第三款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拓展延伸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教师资格认定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申请、受理和审批。其中,申请阶段是申请人需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费用的阶段。根据《教师资格认定费标准》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需要缴纳150元/次的教师资格认定费。 另外,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工作由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因此,包头市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可以咨询包头市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具体办理时间。 结语 包头教师资格认定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具体流程包括接收到包头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发布的相关通知、审核和证件发放。对于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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