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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触电死亡单位承担的哪些责任
释义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触电而死亡将被视为工伤。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以便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触电而死亡,这将被视为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以便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拓展延伸
    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其中对工伤认定范围和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包括劳动者在从事工作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者患病的医疗费用,以及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下列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交通费、住院住宿费。
    工伤认定流程分为三个步骤:确认工伤、医疗救治和工伤认定。确认工伤是指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医疗救治是指工伤发生30天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医疗机构等应及时将工伤职工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医疗救治记录、工伤医疗费发票等证明材料,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工伤认定材料要求、工伤认定程序等,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触电而死亡,这将被视为工伤。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以便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2021-06-10)\t第五十六条\t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05-12)\t第四十五条\t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05-12)\t第四十三条\t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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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