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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开发商不开采购发票,该怎么办
释义
    本文讲述了三个案例,分别是在购房时开发商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购房时记得索要全额发票以及如果开发商不如实开具发票,购房者可以举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开发商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购房者在开发商收到全部房款后提供给购房者,并在办理产权时使用购房发票。
    法律分析
    案例一:李先生作为一名市民,在过去的5年里没有开具过发票。在2010年,他为了给母亲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并以母亲的名义进行了购买。付完房款后,开发商只开了三张账单,说发票暂时不能开,还要等一段时间。没想到,这一等就是两年。2012年,开发商终于通知李先生开具发票。因为当时李先生的母亲已经去世,他提议将店主的名字改为李先生本人。开发商让李先生回家等通知。又过了三年。期间,李先生多次打电话给开发商,即使他提出以母亲的名义开具发票,对方也从未开具过发票。
    建议:购房发票必须在开发商收到全部房款后提供给购房者。居民落户办理产权时,需要使用购房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开发商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例二:买房时记得要索要全额发票
    2007年,严女士买了一套商品房。付了定金后,她拿到了预付发票。年底,最后一笔余款还清了,房地产公司仍开具了预售购房发票,但没有开具房产证所需的综合购房正式全额发票。严女士对相关规定并不清楚,当时她也不急于拿到房产证,所以没有索要正式发票。
    时隔8年,2015年5月,严女士准备申请房产证。她拿了几张预售发票去办房产证,后来才知道自己需要完整的发票。她去找开发商时,联系不上。但无奈之下,只好找地税局投诉。
    建议:在地税官员的帮助下,严女士终于拿到了发票。地税官员提醒市民,购房时一定要注意开发商开具的正式全额发票,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三:如果开发商不如实开具发票,购房者可以举报
    黄先生投诉自己2013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开发商没有及时提供购房发票,于是他一次次同意开具,但无法全额开具。
    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商品、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费用时,应当向收款人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更改产品名称和金额。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顺序,逐栏、一次全部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所以,开发商已经收了购房款,就应该如实开具发票。
    如果开发商未如实开具发票,购房者可携带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合同(如有贷款)、开发商收据或首付款发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房屋如何索要发票?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应该如何索要发票?
    首先,开发商或售楼处应向购买方提供《商品房销售发票》。如果购买方要求开具发票,开发商或售楼处应在销售合同中载明。
    其次,购买方应向售楼处提供购买房屋的合同,售楼处应在合同中载明是否提供发票。如果售楼处拒绝提供发票,购买方可以要求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载明是否提供发票。
    最后,购买方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购买方提交的发票申请后,按规定审查购买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审核无误后,开具发票。
    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应与开发商或售楼处充分沟通,明确发票相关事项。如果开发商或售楼处拒绝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购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或补开发票。如果税务机关对购买方提交的发票申请审核不通过,购买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支持。
    结语
    购房发票是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凭证,开发商必须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给购房者。如果开发商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购房者可以举报。同时,购房者在购房时也要注意开发商是否开具了全额发票,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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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3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