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认定恐怖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2、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3、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4、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5、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综上所述,认定恐怖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