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沈阳市公安医院 沈阳医学院中心医院 大连市中心医院 鞍山市中心医院 本溪市中心医院 抚顺市中心医院 丹东市第一医院 营口市中心医院 辽阳市中心医院 阜新市公安医院 朝阳市中心医院(第一医院) 锦州市中心医院 铁岭市中心医院 盘锦市第二医院 葫芦岛市中心医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